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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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柯美莉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徐祐偉 律師 林桂如 被上訴人 何秀蘭
何美珍 何秀鑾何美滿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蘇雋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顏世傑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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