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39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揆諸首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