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 江金杏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被告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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