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湘慧 兼訴訟代理 黃炳憲 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智冠 間106年度訴字第4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2,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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