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
設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林金蓮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