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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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貳包(合計淨重肆拾柒點肆叁公克,包裝重肆點陸柒公克)、大麻香煙玖支(合計淨重玖點叁零公克,包裝重柒點伍貳公克)、MDMA藥錠貳顆、MDA藥錠肆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意旨稱該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在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當場查獲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案處分不起訴)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搖頭丸,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二包、大麻香煙九支、MDMA藥錠二顆及MDA藥錠四顆,因上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前揭扣案疑似大麻之煙草二包(合計淨重四七.四三公克,包裝重四.六七公克)及香煙九支(合計淨重九.三0公克,包裝重七.五二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認送驗煙草及香煙均含有大麻成分,此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90)陸(一)字第九0一八九八六四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另上開扣案疑似搖頭丸六顆,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認送驗黃色、藍色藥錠各一顆,均檢出MDMA成份,至淡黃色藥錠四顆則均檢出MDA成份,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北市鑑毒字第六一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參,扣案之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