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十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即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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