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陳金興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
破產管理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在訴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院無從依原告之起訴狀特定原告訴之聲明,乃於民國106
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雖於106年3月24日具狀載稱:「聲
明:主旨:1、請求徹消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對致興實業
有限公司(代理人:陳金興、 陳金成 )提供之大寮段139、
139-1、140、232之設定抵押)。2、另依民法第405條
亦超過20年之年限。3、訴請人(原告)致興實業有限公司
(原)代理人陳金興、陳金成。4、因收集萬有紙廠破產管
理人請查致興實業有限公司有無欠款紀錄費時,故望請延期
審理,萬分感激。」等語,惟原告之聲明究竟是以何人為原
告?何人為被告?所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為何?是否可分?均
非明確。本院乃又於106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合法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敘明原告是否有追加原告?何以原告106年3月24日陳報狀
當事人欄及具狀人處為何載陳金興、陳金成二人?但簽名筆
跡卻同一人,是否有受陳金成之委任等。而該裁定業於105
年3月2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但原告迄未補正本院前開裁定
命其補正之應受判決事項,原告既未遵期補正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