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調解無效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50,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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