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調解無效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50,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