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甲○愛股)字第1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貳台、電話機捌台、數據機壹台、計算機壹台、
監視器鏡頭壹支、監視器螢幕壹台、電視機貳台、鍵盤貳台、滑
鼠壹個、下注塑膠板壹張、下注簽單壹拾張、空白簽單肆拾肆張
、數字籌碼壹佰壹拾個、帳單貳本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元
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後段、第41條第1項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