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定。
二、查相對人住所位於雲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
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