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3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驊室內裝修設計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以及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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