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3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驊室內裝修設計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以及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