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撤緩偵(甲○和股)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被告犯罪時
間在96年4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減其刑2分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