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朱天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9月5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60033153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天麟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8月30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里○○街○○號 鄭功進 市議員服務處。
㈢行為:被移人藉其本身有債務問題之事端,請求市議員商借
金錢、並以自殺、搶劫等言語要求協助而滋擾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即 鄭功進市 議員服務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因伊本身有債務問題,想請求鄭功進
市議員從旁協及請一些有能力之社會人士到伊家裡了解伊家
境情況,並向鄭功進市議員服務處之助理表示如伊看有人拿
很多錢從銀行出來,伊想撞倒人家拿到錢再結槌自己生命,
看有沒有機會把錢給太太解決事情等語(本院卷第8頁第19
行以下),另證人 余沛綺 (即鄭功進市議員服務處助理)於
警詢時證稱:被移送人於106年8月30日13時30分許來到服處
處表示其債務難關活不下去,要見議員最後一面,希望議員
服務處可以幫其安排後事及照顧其老婆,因議員公出在外無
法安排見面,被移移送人又稱要去二信銀行搶劫,然後把錢
丟給老婆後再尋短,因被移送人情緒很不穩定,至同日14時
才離去等語(本院卷第10頁背面)。
㈡本件鄭功進市議員服務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被移送人
藉其本身有債務問題之事端,並以自殺、搶劫等言語要求協
助議員協助之行為,確有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干擾該該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鄭功進市議員服務處)之安寧秩序,此外
復有現場照片3幀(本卷第17、18頁)附卷可證,本件被移
送人上揭所為,顯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
定甚明。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之經濟(警詢筆錄記載
象持)、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
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
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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