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01號
原   告  黃信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杰霖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4,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1,7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286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