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552號
原 告 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孝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熠飛綠能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