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09號
原 告 林義隆
被 告 黃雲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8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捷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09號
原 告 林義隆
被 告 黃雲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8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