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林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