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林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