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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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215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洋
陳姉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本件原告固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因無法送達被告而失其效力,自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將該督促程序費用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之情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扣除其已繳納之本件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