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890號
聲 請 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淑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具狀
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