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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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彭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志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萬柒仟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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