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瓊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速偵字第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瓊華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
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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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價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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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鳳營 鮮乳1瓶│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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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桂冠沙拉1條│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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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佳格起司1包│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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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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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