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原告 尤儷蓉 被告 羅琳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