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15號原告 陳韋亨 被告 范立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