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詳耘(原名陳邱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詳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110年6月11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安字第1743號)附卷可查,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備註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晶體(含袋)2包⑴驗前毛重:0.82公克。⑵驗前淨重:0.3482公克。⑶鑑驗取樣量:0.0030公克。⑷驗餘量:0.3452公克。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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