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調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蘇聰智
相 對 人  林清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其請求之實體法律依
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
日起七日內補正「得請求相對人塗銷抵押權之事實理由及法
律關係」,聲請人收受該通知後迄未補正,故本件無從認定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為何,應認不能調解,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