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38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達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艾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起訴狀
記載之當事人如為自然人,應記載其本名(姓名條例第1條
第1項參照),以便確定訴訟之主體,此項訴訟要件之具備
,屬原告於起訴時應負之個人義務,並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雖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然本院依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陳艾莉」之地
址送達訴訟文書,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有郵局訴訟
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
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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