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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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戴靖儒
       曾詠峰
被   告  林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 伍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即新台幣陸佰
伍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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