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
原 告 羅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村外籍婚姻媒合協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