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
原   告  羅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村外籍婚姻媒合協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