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國賓 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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