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97號聲請人 洪蕉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子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內容,聲請人請求事項部分雖勾選「民國年月日提示」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六厘計算之利息,惟未記載明確之年月日,又附表部分亦無記載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應自本票到期日即提示日民國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1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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