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投交簡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孝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更正為民國74年12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載為民國74年12月11日,更正為民國74年12月12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0年6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