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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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已諭知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並經本院於原判決諭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減刑後刑期,更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4│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5│││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96年3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關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5、│毒偵字第385、│毒偵字第385、│││2499號│2499號│249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664、1873號(│1664、1873號(│1664、1873號(││││聲請書漏載「96│聲請書漏載「96│聲請書漏載「96││││年度訴字第1664│年度訴字第1664│年度訴字第1664││││號」)│號」)│號」)││├───┼───────┼───────┼───────┤││判決日│96年8月21日│96年8月21日│96年8月21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95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年罪犯減刑條例│院96年度訴字│院96年度訴字│院96年度訴字││或是否已裁定減│第1664、1876號│第1664、1876號│第1664、1876號││刑│判決減刑│判決減刑│判決減刑│├───────┼───────┼───────┼───────┤│減刑後刑期及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伍月││前業經裁定(判│││││決)減刑之刑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己字第9880號││││└───────┴───────────────────────┘┌───────┬───────┬───────┬───────┐│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5日│95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關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564號│毒偵字第756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10號│110號│││││││││││││││││││││├───┼───────┼───────┼───────┤││判決日│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96年9月28日│96年9月28日││││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減刑│款:減刑│││或是否已裁定減│││││刑││││├───────┼───────┼───────┼───────┤│減刑後刑期及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又│││前業經裁定(判││拾伍日│││決)減刑之刑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己字第10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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