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均分別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接續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一九三八○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六一五七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