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被   告  王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陸仟 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肆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8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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