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參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警員於八十九六月二十六日,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中國貨櫃站,查獲被告甲00000000BAUER持有之武士刀三把乙案,業經本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扣案之刀械,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武士刀,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刀械三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武士刀,有基隆市警察局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九)基警保民字第○三九二二○號函附卷可稽,依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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