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
陳姝樺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甲○○
6號(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
8月24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