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所載明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於法不合,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應繳之裁判費,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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