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執聲沒字第52號、98年度執字第17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刑保字第98102265號),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經檢察官就被告住所傳、拘無著,且經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1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