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楊永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7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