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正嘉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正嘉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