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施介元 律師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
李玲玲 律師 李宏文 律師 何俊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