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2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9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7年8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