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