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9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