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2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邱瑞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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