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1號原告 曾月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余郁芳 訴訟代理人 柳景徽
江志堅 鄭華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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