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5號聲請人 張雙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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