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上訴人 黃江川 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1年4月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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