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8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民國99年6月10日竹監新四字第裁51-Z2A008304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壹年,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不得駕車;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又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10月27日4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93.5公里處,因酒後駕車,經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試值達每公升0.71毫克超過規定標準,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楊梅分隊警員 徐彥鑫鍾任峻 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填掣公警局交字第Z2A0083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並於99年6月1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原裁決書漏裁第24條第1項第2款)吊扣異議人駕駛執照1年,並施以道安講習(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事簡易判決處罰金50,000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鍰免於裁處)。
異議人於99年6月14日收受裁決書之後,並於法定期間內(即99年6月28日)聲明異議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於98年10月27日4時16分許在國道1號北上93.5公里處,因酒後駕車,遭員警開單舉發,此酒駕違規一事已經法院判決罰金50,000元,伊並於99年5月11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惟伊職業為公司業務,平時需駕駛小客車往來林口、台中等地,希望不要吊扣伊賴以維生的工具即自用小客車駕照,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字承有前揭違規事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2A0083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酒精測試單各1紙附卷可證。另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酒後駕車之同一事實,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95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50,000元,該判決並已於99年1月21日裁判終結,異議人並於99年5月11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是異議人當時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違規之事實,足堪認定。㈡惟觀諸原處分機關出具之裁決書「處罰主文」欄,並未填註
應受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核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符。從而,本件異議人之「酒後駛駕自用小客車,經測試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徵諸上開法規內容,應明確揭示吊扣異議人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1年,始為適法。
五、綜上所述,本件舉發之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施以道安講習,核無違誤。惟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書,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而於主文欄記載明確,於法規未合,而有不當。從而,本院自應將原處分撤銷,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期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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